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響檢訴刑訴〔2019〕401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89********,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同日由該局?zhí)行。
本案由響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后駕駛蘇BE****號小型轎車,沿響水縣響水鎮(zhèn)灌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與解放路交叉口西側(cè)50米路段時,與梁某甲停放在灌河路北側(cè)的蘇N3****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陳某乙房屋的卷簾門相撞,致蘇BE****號小型轎車、陳某乙房屋的卷簾門、蘇N3****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及車上所載貨物部分受損。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68.6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響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甲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梁某甲人民幣15000元、陳某乙人民幣1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響水縣公安局拍攝的被告人陳某甲駕駛的蘇BE****號轎車等物證照片;
2.響水縣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3.證人梁某乙、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
6.響水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7.響水縣公安局提供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施軍
檢察官助理:孫利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住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方式15370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