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359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4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馬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甲,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后駕駛牌號為豫NE****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江浦街道新浦路香山湖華璋大酒店附近路段倒車時,因疏于觀察,撞上沿新浦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此處的馬某某駕駛牌號為蘇AF1****(新能源)小型轎車,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后馬某某報警,陳某甲在現場共同等候民警前來處理,后民警將陳某甲查獲。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陳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1.9mg/100mL血。經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已賠償馬某某車輛被撞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乙、水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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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河南省永城市**鎮(zhèn)**村**組**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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