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句檢一部刑訴〔2020〕295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831989********,漢族,初中,無業(yè),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句容市**鎮(zhèn)**村**自然村**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3時45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后無證駕駛已報廢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西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老合村附近路段處,因操作不當發(fā)生自摔事故,致車輛受損,本人受傷。經(jīng)群眾報警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事發(fā)時,被告人陳某甲體內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調查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被查獲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陳某乙、陳某丙等人證言;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由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勤學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聯(lián)系電話1333881****)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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