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7231995********,漢族,中專文化,個體運輸,住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依法執(zhí)行逮捕,2020年4月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陳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甲,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08時17分許,駕駛蘇G****E中型普通貨車在江陰市祝塘鎮(zhèn)新巷路由北向東倒車進入建南苑西大門門口過程中,疏于觀察,所駕車輛后部撞到沿新巷路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周某某(女,1963年2月生),致周某某跌地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胸腔臟器損傷死亡。經江陰市公安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陳某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甲用電話報警。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近親屬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肇事車輛物證;
2.江陰市公安局收集的戶籍證明、民事調解書、收條、諒解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3.證人陳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
5.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書、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無錫高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江陰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法駕駛,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 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村**組**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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