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曾都檢一部刑訴〔2020〕436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302196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住**村**組**號。1992年3月28日,因犯破壞電力設施罪被原隨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盜竊罪被原隨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隨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隨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陳某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隨州市曾都區(qū)青年路由東往西逆向行駛,19時7分許,當車逆行至青年西路365號路燈桿附近路段時,與對向陳某乙駕駛的鄂S*****號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陳某乙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甲將鄂S*****號兩輪摩托車推到路邊,將陳某乙扶到路邊坐下,后駕車逃逸。路過行人撥打110報警,民警趕至現場?,F場目擊者姜某某提供現場事故照片,民警隨即調取附近路段的監(jiān)控視頻,鎖定嫌疑車輛,于2020年9月18日在陳某甲家中將陳某甲及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查獲。陳某乙(男,歿年52歲)于2020年9月26日經醫(yī)院治療無效死亡。
經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死者陳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外傷,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陳某乙的血樣中未檢驗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0mg/100ml。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鄂S*****號豪爵牌兩輪摩托車左側前部受損痕跡符合與無號五羊牌正三輪摩托車左側中部發(fā)生接觸所形成的痕跡特征。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無號五羊牌正三輪摩托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1)轉向系符合安全技術條件;(2)制動系符合安全技術條件;(3)照明和信號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2.鄂S*****號豪爵牌兩輪摩托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1)轉向系符合安全技術條件;(2)制動系符合安全技術條件;(3)前照燈事故中受損,照明和信號裝置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經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甲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乙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2020年10月12日,陳某甲與陳某丙、陳鉦(死者陳某乙的子女)達成賠償調解協(xié)議,且已支付完畢,取得死者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陳某甲、陳某乙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涉案監(jiān)控截圖及現場照片、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強制保險標志、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陳某乙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查獲經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隨州市人民法院(隨法(1992)刑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民事?lián)p害賠償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民事?lián)p害賠償憑證、刑事諒解書、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陳某丙、姜某某的陳述;3.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5.涉案視頻光盤一張;6.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無號牌載貨超寬的機動車輛上路逆向行駛,發(fā)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華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被羈押于隨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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