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竹檢一部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縣**社區(qū)**組**號,家住四川省大竹縣**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0日被大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大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縣公安局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搭乘其子陳某乙自大竹縣東門口往東湖路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大竹縣輸氣二隊門口路段時,將人行橫道上的行人成某某撞倒在地,成某某經(jīng)大竹縣人民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2020年9月22日,經(jīng)達州金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并發(fā)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無牌照車輛屬于機動車中的兩輪輕便摩托車,車輛制動系和轉(zhuǎn)向系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20年9月23日,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為151.9mg/100ml。大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陳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成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報警并積極救治傷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張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車輛鑒定、尸體檢驗鑒定;4.勘驗筆錄;5.視聽資料;6.相關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并救治傷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如雪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大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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