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東檢一部刑訴〔2020〕1951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21987********,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住福建省福安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1989********,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住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路**弄**號**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等人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其間,案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家“啊陌”等人的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通過支付寶軟件幫助上家轉移資金。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陳某甲組織雷某某,并借用同事鄒某某(另案處理)的支付寶賬號,在鄒某某位于福建省寧德市**區(qū)**街道**路**號**家中,與雷某某一起根據(jù)上家“啊陌”等人的要求,通過雷某某、鄒某某的支付寶賬號收取上家資金,經(jīng)過多層流轉,最后轉入上家指定的賬號,完成走賬過程。
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實際控制的支付寶賬戶至少幫助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5萬元。位于金華市金東區(qū)的鄭某某被詐騙的金額人民幣49999元均流入其控制的支付寶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三部;
2.書證:全國人口信息庫資料、偵破及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
3.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陳某乙、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同案人員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員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手機檢查筆錄、手機提取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有立功表現(xiàn),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茂星
檢察官助理:李震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雷某某現(xiàn)羈押在金華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3.《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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