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3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路**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3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陳某甲涉嫌詐騙罪一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陳某乙、魏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系同案犯,合并處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審查辦理,故我院?2020年2月26日將兩案并案處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我院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兩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害人趙某甲急需資金周轉(zhuǎn),經(jīng)穆某某介紹向被告人陳某甲借款10萬元,扣除保證金、介紹費等實際放款83000元,雙方約定趙某甲以名下凱迪拉克ATS1小轎車(價值172000元)做抵押并安裝GPS。后趙某甲按期還款10期34380元。2017年11月,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經(jīng)商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趙某甲私自挪動抵押車輛的GPS,以此認定其違約,要求償還本息及違約金共計13萬元,趙某甲無力償還,陳某甲假意同意以19萬元的價格購買抵押車輛,折抵13萬元的債務后退還給趙某甲6萬元、已償還的34000和10000元保證金。車輛過戶后陳某甲以趙某甲違約為由拒不履行約定,僅支付了其48000元。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詐騙即遂7538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陳某甲被抓獲歸案。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陳某乙、魏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中信銀行西寧分行營業(yè)部業(yè)務憑證,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信息,支付寶賬戶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車輛查詢結(jié)果,寧價認字[2020]106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死亡證明,出院證、戶籍信息、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到案經(jīng)過;2.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3.證人穆某某、趙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惡意壘高債務,后謊稱購買抵押車輛沖抵債務,誘騙被害人處分財物,三人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乙、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刑,判處被告人陳某乙、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瑩
(院?。?/span>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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