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19〕136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111964********,漢族,小學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11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112001********,漢族,初中文化,散工,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291977********,漢族,小學文化,散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28199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由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場指認后,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多次去到梧州市萬某某各處盜剪固定電話通信電纜,銷贓后共同分贓款。其中: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路原**報社路口處,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2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50米,價值938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市場附近,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1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50米,價值469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原**支隊旁停車場附近,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4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55米,價值2063元。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上三云路通往下三云路斜坡處,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2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40米,價值750元。
5、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木材廠附近,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2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250米,價值4690元。次日,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再次去到同一地點,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1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150米,價值1407元。
6、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去到梧州市萬某某江口方向扶典分界組處,盜剪走規(guī)格為HYA100×2×0.4的固定電話通信電纜90米,價值8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文德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鄭某甲、鄭某乙現(xiàn)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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