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鄂武鐵檢一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301195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鄉(xiāng)**村**組**號,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鎮(zhèn)**社區(qū)**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武漢鐵路公安局武漢公安處取保候審,2020年3月6日被武漢鐵路公安局武漢公安處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3011966********,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鄉(xiāng)**村**組**號,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鎮(zhèn)**社區(qū)**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漢鐵路公安局武漢公安處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鐵路公安局武漢公安處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8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乘坐T95次列車從咸寧到達深圳,下車時,兩人共同將被害人方某某放在加1車7號下鋪底部的金色拉桿箱一個竊走,箱內有天梭男士手表(J374—474)一塊、蘋果mini1 IPAD(16G)一部、小米紅辣椒GM—Q20(16G)手機一部、翡翠項鏈一串、石英質玉手鏈一串等物品。經武漢市江漢區(qū)物價局成本監(jiān)審價格認定分局認定,被盜上述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2430元。
公安機關于2019年3月6日將被告人陳某甲抓獲,當場起獲天梭男士手表一塊(其余贓物主動退繳)。同年12月4日,被告人陳某乙經通知到案。贓物已全部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發(fā)還清單、T95次列車實名制信息、價格認定結論書等;2.證人證言:歸案情況說明;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珠寶檢測中心鑒定書;6.視聽資料:車廂及車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系共同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黃曉敏
檢察官助理?王昱文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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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在處所: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現均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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