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30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84********,瑤族,小學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平南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南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64********,瑤族,初中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平南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南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南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甲伙同被告人陳某乙在未辦理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分三次合伙砍伐了平南縣國安鄉(xiāng)花洲村垌心屯謝屋山腳嶺、花洲界嶺的三處林木。經鑒定,上述被砍伐的林木蓄積量共52.34立方米。
另2017年農歷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甲在未辦理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了位于平南縣國安鄉(xiāng)花洲村垌心屯湴田沖嶺的林木(杉木),經鑒定,上述砍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0.26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2.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潘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鑒定結論;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違反國家森林法律法規(guī),無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世樂
檢察官助理:陳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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