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焦解檢二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漢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031975********,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焦作市**區(qū)***鄉(xiāng)***村*街**號,現住:焦作市**區(qū)***鄉(xiāng)*****號樓*單元*樓*戶;無業(yè),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1000元;無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021979********,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焦作市**區(qū)***村***號,現住戶籍地;無業(yè),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無前科,無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將被用于網絡賭博等網絡違法犯罪,仍將本人及陳某乙、姬某甲、姬某乙、馬某某等人名下共計26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網絡違法犯罪資金接收和轉移;2019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陳某乙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將被用于網絡賭博等網絡違法犯罪,仍將本人名下的6張銀行卡提供給陳某甲。現查明,陳某乙名下的該6張銀行卡共計經過網絡詐騙資金40萬元,其他不明資金470.679274萬元;陳某甲為他人提供的該26張銀行卡共計經過網絡詐騙資金143.5萬元,其他不明資金共計1730.87783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將被用于網絡賭博等網絡違法犯罪,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網絡違法犯罪資金接收和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富杰
檢察官助理:周??琦
(院?。?/span>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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