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陳鋼,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02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南昌市東湖區(qū)**街**號**樓單間(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路**號**室)。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盜竊,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8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社區(qū)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俊,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02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住宅**區(qū)**棟**室。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賭博,于2017年10月24?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浩,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02198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住宅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2月12日,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鋼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趙俊、陳浩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4日、11日,被告人陳鋼分別在其位于本市東湖區(qū)**街**號**樓單間的租住處容留被告人趙俊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6日15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300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200元,二人約定由汪某某到趙俊居住的本市東湖區(qū)**住宅**區(qū)**棟**樓報紙箱取毒品。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因毒品質(zhì)量不行,同月9日,趙俊退毒資人民幣200元給陳浩。
同月11日16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300元的毒品,因之前陳浩同意退9月6日購毒款150元,汪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150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200元。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年10月7日22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300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200元。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月15日21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300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利用趙俊之前賒欠的200元抵扣毒資款。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趙俊在其住處附近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陳浩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月26日20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299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200元。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趙俊在其住處附近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陳浩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2日20時許,吸毒人員汪某某讓被告人陳浩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500元給陳浩。陳浩遂通過微信與被告人趙俊聯(lián)系購買并轉(zhuǎn)賬毒資人民幣400元。隨后,汪某某前往上述地點取得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和二小袋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鋼、趙俊、陳浩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鋼、趙俊、陳浩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鋼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鋼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趙俊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八次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俊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陳浩以牟利為目的,六次為他人代購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克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趙俊、陳鋼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陳浩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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