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紫檢刑訴〔2019〕242號
被告人陳某甲,別名:陳某乙,小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30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紫云自治縣”)**街道**村**組,住址同上。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30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街道**村**組,住址同上。被告人班某甲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后轉(zhuǎn)入紫云自治縣康復(fù)中心。
被告人萬某甲,綽號: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30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街道**村**隊**,住址同上。被告人萬某甲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全某甲,別名: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425199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街道**路**號,現(xiàn)住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棟**室。被告人全某某因涉嫌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2019年2月12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別名:王某乙,綽號: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30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街道**村**組,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30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街道**村**組,住址同上。被告人班某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后轉(zhuǎn)入紫云自治縣康復(fù)中心。
本案由紫云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班某甲、萬某某、全某某、王某甲、班某乙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證據(jù)不足,本案分別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9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9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fù)雜,本院于2019年6月4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甲、班某甲在紫云自治縣二環(huán)路“紫云吧”門口處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二人為泄憤,各自以打電話或發(fā)微信的方式邀約他人助陣,其中,陳某甲邀約被告人萬某某、全某某,班某甲邀約被告人王某甲、班某乙。上述被邀約的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在“紫云吧”門口互相追逐打斗,其中,班某甲、班某乙與陳某甲徒手打斗,王某甲用磚頭將陳某甲頭部打傷,萬某某、全某某及另外二名男子(身份未核實)持管制刀具追砍班某甲、班某乙等人,班某甲、班某乙等人見狀后分散跑開躲避,萬某某、全某某及另外二名男子(身份未核實)追至大洞街處并在此將班某甲、班某乙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班某甲、班某乙當(dāng)日所受損傷分別為重傷二級、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通話記錄、扣押物品清單、住院病歷等;
證人證言:證人邵某某、金某某、楊某某等9人證言;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班某甲、萬某某、全某某、王某某、班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鑒定意見:安順市司法鑒定中心“(安)公(司)鑒(法臨)【2019】11號”、安順市司法鑒定中心“(安)公(司)鑒(法臨)【2019】7號”;
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
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班某乙、萬某某、全某某、王某某、班某乙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為泄憤在公共場所持械追逐斗毆。其中,被告人萬某某、全某某將他人砍傷,經(jīng)鑒定為重傷二級,陳某甲作為該二人的邀約者,在明知二人提刀前來助陣的情況下,應(yīng)該預(yù)料到可能產(chǎn)生傷害的后果而未制止,對結(jié)果持放任的態(tài)度。綜上,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陳某甲、萬某某、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的刑事責(zé)任,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甲、萬某某、全某某的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紫云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豐丹丹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萬某某、班某甲、班某乙、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紫云自治縣看守所,被告人全某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玖冊;
3.光盤2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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