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河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陳某甲(綽號“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5198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guān)縣,住云南省文山州馬關(guān)縣**鄉(xiāng)**村委會**村民小組,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口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綽號“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21978********,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農(nóng)場**隊,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21996********,壯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農(nóng)場**隊,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2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住現(xiàn)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農(nóng)場**隊,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周某某(綽號“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5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guān)縣,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guān)縣**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毛某某(綽號“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2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農(nóng)場**隊,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烏某某”、“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21965********,壯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農(nóng)場**隊,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8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陳某甲在劉某某(另案處理,下同)的指使安排下,在劉某某從河口邊境運輸從越南走私進入中國境內(nèi)的凍品到昆明的過程中,負責從河口邊境碼頭接貨,后運輸?shù)矫勺孕掳菜浇挥蓜⒛衬嘲才诺钠渌藛T,后由劉某某安排其他人員負責貨物順利運輸?shù)嚼ッ?。期間,被告人陳某甲聯(lián)系安排陳某某(另案處理)負責碼頭接貨,并讓運輸凍品的駕駛員逃避查緝,聯(lián)系安排被告人彭某甲負責安排人員在河口縣**農(nóng)場**隊**倉庫倒裝貨物、從河口縣檳榔路超限處到河口縣**農(nóng)場**隊**倉庫路段、再到金沙河附近路段的逃避查緝事項,被告人彭某甲又分別安排了被告人彭某乙、周某某、黃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具體負責相關(guān)事項。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陳某甲按照劉某某的要求,安排了被告人彭某甲負責相關(guān)事宜,被告人彭某甲按照被告人陳某甲要求,安排被告人彭某乙在**倉庫“放風”為運輸貨物提供便利,安排被告人周某某組織工人倒裝凍品,邀約被告人黃某某在河口縣檳榔路超限處和南溪鎮(zhèn)看路,安排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在235省道岔**農(nóng)場**隊路口看路,安排駕駛員盤某某、唐某某、秦某某駕駛自卸車把凍品運輸?shù)浇鹕澈?。同?2月14日上午10時許,駕駛員盤某某駕駛云G*****自卸車、駕駛員秦某某駕駛云G*****自卸車在“**倉庫”裝貨的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查獲車上運載凍品雞腳和雞胗,駕駛員唐某某駕駛云G*****自卸車成功將凍品運輸?shù)嚼ッ鳌=?jīng)過磅,被查獲的兩車貨物凈重為14.?15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中國海關(guān)總署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qū)輸入的動物及其產(chǎn)品一覽表等書證;
2.證人盤某某、唐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違反海關(guān)法規(guī),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為走私犯罪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系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甲、彭某甲、黃某某、彭某乙、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盤青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河口縣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qū)徲诤涌诳h**農(nóng)場**隊家中,聯(lián)系方式1398735****;
被告人黃某某取保候?qū)徲诤涌诳h**農(nóng)場**隊家中,聯(lián)系方式1579872****;
被告人彭某乙取保候?qū)徲诤涌诳h**農(nóng)場**隊家中,聯(lián)系方式1591282****;
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qū)徲谖纳街蓠R關(guān)縣**鎮(zhèn)**村委會**村,聯(lián)系方式1597472****;
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qū)徲诤涌诳h**農(nóng)場**隊家中,聯(lián)系方式1398803****;
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qū)徲诤涌诳h**農(nóng)場**隊家中,聯(lián)系方式13529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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