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一部刑訴〔2019〕104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23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武漢市黃陂區(qū)**街**村**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分別于2019年7月30日、8月14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5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灄水河禁止采砂,未取得行政許可在本區(qū)姚家集街車站村灄水河徐家田河段以修路為名,非法采砂,被姚家集街道治沙辦等部門聯(lián)合查獲。后經(jīng)評估鑒定,被非法開采的河沙價值為人民幣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整(¥57016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被告人陳某某身份信息、案件移送函、移送證據(jù)材料、灄水河禁止采砂工作方案、灄水河禁止采砂通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回復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劉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陳述;3.?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4.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5.?現(xiàn)場測量圖及照片;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禁采區(qū)擅自采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員:??黃蘭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lián)系電話:1398610****;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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