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二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7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號。2017年5月8日因賭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2日因賭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賭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轉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陳某甲在玉某市非法從事“六合彩”賭博開票活動,共接受下家投注人民幣178萬余元,非法獲利約1萬元。其中,接受吳某某六合彩投注6萬元、趙某甲4萬元、趙某乙2.5萬元、郭某某24萬元、曾某某70萬元、陳某乙40萬元、鄭某甲(已故)4萬元、鄭某乙5萬元、李某某1.8萬元、黃某某10萬元、柯某某10萬元和薛某甲1萬元投注。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玉某市公安局坎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六查一聯(lián)系情況說明、銀行明細;
2.證人吳某某、趙某甲、趙某乙、郭某某、曾某某、鄭某乙、陳某乙、李某某、劉某某、薛某乙、林某某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未經(jīng)國家批準,非法銷售“六合彩”,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輝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冊,光盤3張,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退贓憑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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