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東檢訴刑訴〔2020〕303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3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東縣**街道**居委**路**號。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由惠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開始,楊某某(另案處理)向他人購得汽油后,伙同被告人陳某某(與楊某某是夫妻關系)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配備加油設備的小貨車,按照每升6元至6.28元的價格,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收款方式,在惠東縣平山街道高橋水**水泥磚廠旁搭建的竹棚內(nèi)向他人銷售。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點將陳某某抓獲,當場扣押汽油370千克及存放汽油的粵LF****小貨車一輛。經(jīng)陳某某確認,上述期間汽油銷售額共278748.6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非法經(jīng)營汽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方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惠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6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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