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明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31195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經明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在明某某**村**隊自家院內及門前的柳條林內,設立粘網捕獵野生鳥類,2019年12月6日明某某公安局在其家中倉房內發(fā)現野生鳥類死體1132只,經鑒定陳某某捕殺的8只鳥類尸體檢材,4只為雀形目鹟科鶇亞科斑鶇;3只為雀形目山雀科褐頭山雀或沼澤山雀;1只為雀形目山雀科煤山雀。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到案經過、扣押清單、扣押鳥類尸體照片等;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東北林業(yè)大學鑒定意見;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力彬
檢察官助理:王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于明某某**鎮(zhèn)**村**隊**號,聯系方式135553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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