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順檢一部刑訴〔2020〕362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185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zhèn)**街**號,住南充市順慶區(qū)**巷**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帶其繼子汪某某(另案處理)一起,使用非法捕撈工具鋰電池捕魚器具,到南充市順慶區(qū)雙橋鎮(zhèn)黃連溝村7組蘆溪河內(nèi),以電打魚的方式捕魚,被民警當場抓獲。查獲電魚工具一套,捕獲野生魚35尾,總重0.94公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扣押的物證、檢查、稱重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使用非法捕撈工具,在天然水域捕撈水產(chǎn)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志農(nóng)
檢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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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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