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檢一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25196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崇仁縣**鎮(zhèn)**村**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崇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崇仁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
十余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從其岳父陳某甲處拿來1支土銃放置自己家中,用于平時狩獵。
約三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在其村邊的馬路上,以300多元的價格,從二陌生男子處購得非制式槍支1支,用于平時狩獵。
經(jīng)撫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2槍支均屬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
二、非法狩獵罪
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某在其家位于崇仁縣**鎮(zhèn)**村“**坑”的稻田里,發(fā)現(xiàn)一頭重70-80斤的野豬正在啃食稻谷,遂持土統(tǒng)將野豬當場獵殺并帶回家食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線索情況表、淘寶購物記錄截圖、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甲、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4搜查筆錄及刑事照片、扣押清單;
5指認筆錄及刑事照片;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非軍用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于禁獵區(qū)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數(shù)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崇仁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祝福林
檢察官助理:楊志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崇仁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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