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云檢公訴刑訴〔2019〕4478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漢族,大專文化,貴州**有限公司**,居民身份證號碼5201021958********,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路**號**棟**單元**號,現(xiàn)住地貴州省南明區(qū)**園**園**棟**單元**樓**號。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與2019年5月6日兩次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3月21日與2019年6月6日兩次將本案重報至本院。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期間,徐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注冊成立了貴州**有限公司,并安排被告人陳某某擔任**公司**,**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資金的資質。
2008年至2014年期間,**公司主要從事業(yè)務即以公開宣傳的方式、以承諾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公司主要由劉某某、潘某某、范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實際經營管理,被告人陳某某則在公司內從事**、制作借條等工作。并提供個人銀行卡用于存儲所吸收資金。
自2008年至2014年期間,**公司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42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流水、貴州**有限公司工商資料、借款協(xié)議等;
二、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三、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敝?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簫
2019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已取保候審(13078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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