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甌檢五部刑訴〔2020〕220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81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浙江省三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帆,浙江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詐騙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明知“紅葵”鸚鵡屬于受國家保護動物的情況下,在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移民區(qū)內,以人民幣30500元向洪某某出售一只“紅葵”鸚鵡,后洪某某將該只鸚鵡退回給被告人陳某某。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其住所內,將該只退回的“紅葵”鸚鵡以人民幣19000元再出售給朱某某。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明知“金太陽”鸚鵡屬于受國家保護動物的情況下,在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工業(yè)區(qū)內,以3700元的價格向金某某出售二只“金太陽”鸚鵡。
案發(fā)后,在朱某某住所內扣押了一只“葵花”鸚鵡活體,在金某某住所內扣押了二只“金太陽”鸚鵡活體。經鑒定,被扣押的“葵花”鸚鵡為橙冠鳳頭鸚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物種;“金太陽”鸚鵡為太陽錐尾鸚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物種。
上述橙冠鳳頭鸚鵡和太陽錐尾鸚鵡的活體已移交本地動物保護公益組織飼養(yǎng)管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賬中轉專用記錄單、鸚鵡活體照片資料、溫州市野生動物及制品移交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洪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古某某、黃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江西野生動植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辨認筆錄、刑事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明知橙冠鳳頭鸚鵡和太陽錐尾鸚鵡屬于受國家保護動物的情況下,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禮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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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在溫,聯系電話l826772****;辯護人楊帆,聯系電話:1586871****。
2.隨案移送電子卷宗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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