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屏檢公刑訴〔2020〕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281963********,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福建省屏南縣**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中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于2019年12月27日被屏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予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屏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屏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沿屏南縣代溪鎮(zhèn)南中路由北往南行駛,途經屏南縣代溪鎮(zhèn)代溪村南中路3號103D門口路段時撞倒行人吳某某,致吳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將吳某某送至醫(yī)院治療,目前已賠償吳某某部分錢款。
2019年7月9日,經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同年11月11日,經屏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吳某某的傷情屬重傷二級。同年12月28日,經福建正方圓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某的殘情構成二級傷殘。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屏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屏南縣公安局出具的人員信息表、到案經過、偵破報告、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屏南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
2.證人謝某某、韋某甲、韋某乙、韋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屏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福建正方圓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屏南縣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屏南縣公安局提供的路面監(jiān)控及電子證據(jù)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吳益華
檢察官助理:羅賀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屏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盤壹張、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證人名單壹份,《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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