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79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身份證號碼4201071985********,漢族,專科文化,系武漢市武昌區(qū)**酒吧員工,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苑**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村**街坊**門**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京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微信聯系,以1200元的價格向劉某某販賣毒品大麻10克,后被告人陳某某在住所將毒品大麻交付給劉某某。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手機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大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新?武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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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電話:13407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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