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80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12199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慶市渝北區(qū),無業(yè),住重慶市渝北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3日被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滿日期為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3月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因需要用錢,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兩江新區(qū)、墊江縣等地,通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虛構自己有口罩現(xiàn)貨出售的事實,以此騙取微信好友的信任,并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騙取多名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5340元。已查明的事實如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覃某某轉款,覃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10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袁某某轉款,袁某某兩次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共計人民幣75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方某某轉款,方某某四次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共計人民幣68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張某甲轉款,張某甲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4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甲轉款,周某甲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6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甘某某轉款,甘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2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許某某轉款,許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1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張某乙轉款,張某乙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2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乙轉款,周某乙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8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朱某某轉款,朱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8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屠某某轉款,屠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16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轉款,李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人民幣80元。
2020年1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繳納口罩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丙轉款,周某丙先后多次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共計人民幣1354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詐騙他人的事實經過。但尚未退贓退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轉款憑據、轉款流水、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2.被害人覃某某、袁某某、方某某、張某甲、周某甲、甘某某、許某某、張某乙、周某乙、朱某某、屠某某、李某某、周某丙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虛假信息,多次騙取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犯新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果能夠退贓退賠,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如果不能退贓退賠,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并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偉
???????????????????????????檢察官助理:黃金鞒
????????????????????????????2020年6月19日??
???????????????????????
附:1.被告人陳某某被監(jiān)視居住,現(xiàn)在處所為重慶市渝北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為1735315****;
2.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