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同檢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212200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均為廈門市同安區(qū)**鎮(zhèn)**里**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經(jīng)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5月7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康淑蕓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12日間,被告人陳某甲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口罩出售虛假信息,以收取定金、貨款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8300元(幣種,下同),后用于個人揮霍。其中被告人陳某甲騙取廈門市同安區(qū)被害人謝某某1000元、沈某某5000元、陳某乙1300元,騙取廈門市翔安區(qū)被害人蔡某某5000元,騙取廈門市集美區(qū)被害人鐘某某3000元,騙取漳州市被害人楊某甲2500元、楊某乙2000元,騙取泉州市被害人吳某某8500元。
2020年2月12日15時,被告人陳某甲在廈門市思明區(qū)**路**酒店**房間被抓獲,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xiàn)被告人陳某甲家屬已替其退賠上述被害人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車鑰匙等物證;
2.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汽車租賃合同、驗車單、廈門威斯汀酒店消費單、收條、情況說明、訴訟文書等書證;
3.證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徐某某、陳某丙的證言;
4.被害人謝某某、沈某某、蔡某某、陳某乙、楊某甲、楊某乙、鐘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提取、扣押等筆錄及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照片;
7.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其截圖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等技術手段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83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已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以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建藝
?????????????????????????????檢察官助理???解??玥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廈門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冊、光盤六張及證據(jù)材料。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移送物證(詳見清單)。
6.本案所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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