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鄉(xiāng)檢公訴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21987********,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地和住址為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湘鄉(xiāng)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21986********,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地和住址為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鎮(zhèn)**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湘鄉(xiāng)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分別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詐騙罪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從他人處購買了“五彩網(wǎng)”詐騙網(wǎng)站平臺和實名的支付寶賬號、智能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從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微信拉人加入“廣東11選5財富群”讓顧客購買彩票,后通過操作網(wǎng)站后臺控制開獎結(jié)果,2018年5月11日,陳某某還用8000元每月的薪資聘請彭某甲做“五彩網(wǎng)”的客服幫忙實施詐騙,當顧客要求提現(xiàn)時以客戶交易流水沒有達到80%下不了分等理由推辭顧客提現(xiàn),達到只進不出的目的,因彭某甲于2018年5月12日在湘鄉(xiāng)市取錢時被抓而停止運營。
2018年4月28日到2018年5月12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用于詐騙的取款銀行卡為:62170001300********、62155918130********,從詐騙卡中共取款70筆,取款金額34萬元。詐騙網(wǎng)站使用的收款支付寶賬號為186********,公安機關(guān)對詐騙得來的支付寶內(nèi)的余額137600元進行了扣押,陳某某等人共計詐騙477600元。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退贓240000元。公安機關(guān)從扣押的款項中退還了受害人施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全部損失。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是詐騙所得的情況下,答應“龍哥”以取款金額百分之八的提成作為報酬幫助到銀行取款,后以取款金額百分之六的提成作為報酬安排胡某乙、彭某甲、彭某乙(三人均已判決)到銀行ATM機上取款,2018年5月12晚,彭某甲、胡某乙、彭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在雙峰、湘鄉(xiāng)**銀行取款,當在湘鄉(xiāng)市**街ATM機上取款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并當場繳獲取款銀行卡7張以及現(xiàn)場扣押現(xiàn)金124900元。經(jīng)查,所扣押的7張銀行卡在案發(fā)當天共計取款197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的供述;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告人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陳某某的刑事責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事實負責。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退還了大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志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均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兩份。
4.29700.66元贓款由公安機關(guān)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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