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臨檢公訴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7196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地湖南省臨武縣城關鎮(zhèn)**居民委***社區(qū)**號**路**號。2013年9月27日,因賭博,被臨武縣公安局處伍佰元罰款。2014年4月18,因賭博被臨武縣公安局罰款伍佰元。2015年1月10日,因文溪村開設賭場案,被臨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詐騙罪,經臨武縣公安局審查,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偵查,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獲歸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臨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臨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陳某甲等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臨武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3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在臨武縣城從事水泥生意近二十余年,其曾在臨武縣**北路、**路、**市場處租有他人店面進行水泥銷售生意。2013年之后,陳某某在臨武縣**路**號租了一間門面進行水泥銷售生意,店名為“**水泥銷售點”。因其本人染上賭博惡習,從2013年至2017年多次在臨武縣**村**村**村、宜章**等地以“蝦公鯉魚”的方式進行賭博,并且參與購買六合彩等違法活動。陳某某在參與賭博的過程中,輸掉大量現金,并借下大量欠款。陳某某便利用水泥生意銷售的過程中,向他人謊稱自己在多家水泥廠有股份和水泥價格將要上漲提前訂購則相對便宜為由,向多人借款用于入股以及收取他人購買水泥預付款,用于賭博(“蝦公鯉魚”、六合彩)和資金周轉。
陳某某在提前收取大量水泥預付款后,采取發(fā)少量水泥來進行維持水泥生意,另外收取的預付水泥款用于賭博和償還借款高利息。2017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陳某某便將手機關機潛逃。
一、合同詐騙罪
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甲低價銷售水泥,陳某甲預訂了單價為280元的30噸宮宇32.5#水泥,陳某某收取了陳某甲8400元錢。陳某某僅僅發(fā)了1噸水泥后逃跑,造成陳某甲損失8120元。
2、2017年6月6日,受害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陳某某想購買水泥抵稅票。陳某某謊稱其這邊的水泥價格非常便宜,以后訂購水泥可以低價訂購。受害人王某某等人信以為真,便以每噸單價220元錢的價格訂購了100噸水泥,王某某與周某某二人在臨武縣人民檢察院門口處將22000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后,要求陳某某發(fā)貨。陳某某僅發(fā)了24噸的水泥后,便要求王某某等人交納三萬元的押金,但被王某某等人拒絕。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手機關機潛逃。造成王某某損失16720元。
3、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在家建房需要水泥的受害人陳某乙,以每噸單價320元的價格要陳某乙提前預支購買了30噸“蘇仙南方32.5#”。2017年6月13日,陳某某電話通知對方,謊稱水泥要漲價了,要提前預訂可以更加優(yōu)惠的價格售賣水泥給陳某乙。陳某乙信以為真后,以每噸單價260元的價格提前預訂了50噸水泥。陳某某在收到對方預付貨款后,交付了12噸水泥后,便不再發(fā)貨,于2017年7月2日后關機潛逃。陳某乙損失18760元。
4、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找到受害人鄺某某,謊稱水泥要漲價了,他那邊提前預訂水泥的話價格會很便宜。鄺某某信以為真,在他人那邊購買過水泥還沒有用完的情況下,便在陳某某那邊以每噸280元錢的單價提前訂購了40噸的“蘇仙南方32.5#”水泥,預付了11200元錢的貨款。當鄺某某要求陳某某送水泥時,發(fā)現陳某某已經手機關機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鄺某某損失11200元。
5、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在家建房需要水泥的受害人陳某丙,因二人有親戚關系,陳某丙便以260元的單價提前預訂了96噸的水泥“蘇仙南方32.5#”。過了4天后,陳某某再次找到陳某丙謊稱水泥要漲價了,提前訂貨的話還是原來價格,受害人陳某丙信以為真,便再次預訂了50噸的“蘇仙南方”。在此之后,陳某某運送了24噸的水泥給陳某丙后,于2017年7月2日后關機潛逃。陳某丙損失31270元。
6、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受害人陳某丁,謊稱水泥要漲價,要陳某丁提前交錢訂購水泥。陳某丁信以為真,便以每噸260元的單價訂了6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交納了現金15600元錢給陳某某;2017年5月19日,陳某某再次找到陳某丁,以同樣的理由使陳某丁以每噸260元的單價訂了7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交納了現金18200元錢給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未交付水泥便逃跑了,造成陳某丁損失33800元。
7、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受害人石某某,謊稱水泥要漲價,要石某某提前交錢訂購水泥。石某某信以為真,便以每噸280元的單價訂了10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交納了現金28000元錢給陳某某;2017年5月24日,陳某某再次找到石某某,以同樣的理由使石某某以每噸270元的單價訂了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交納了現金13500元錢給陳某某。在此期間,陳某某運送了52.5噸水泥后,便不再發(fā)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關機潛逃。石某某損失為26800元。
8、2017年4月1日,受害人鄺某甲在陳某某銷售水泥店內,以每噸320元錢的單價購買了3噸水泥。在店內,陳某某謊稱自己這有便宜水泥,并以每噸單價280元的價格提前收了50噸的水泥款。在此期間,陳某某運送了26.5噸水泥后,便不再發(fā)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關機潛逃。鄺某甲損失6580元。
9、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受害人胡某某,謊稱現在的水泥比較便宜,要胡某某提前交錢訂購水泥。胡某某信以為真,便以每噸250元的單價訂了50噸“祥豐32.5#”水泥交納了現金12500元錢給陳某某;2017年3月22日,陳某某再次找到胡某某,謊稱有更加便宜的水泥,受害人胡某某信以為真,以每噸200元的單價訂了60噸“祥豐32.5#”水泥交納了現金12000元錢給陳某某。在此期間,陳某某運送了48噸祥豐水泥給胡某某后,便不再發(fā)剩余水泥,于2017年7月2日后關機潛逃。胡某某損失12500元。
10、2016年12月24日,受害人陳某兵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陳某某,便以單價320元的價格提前預定了30噸“宜章宮宇42.5#”水泥,并且交納了9600元錢的現金給陳某某。經過陳某兵多次催促要求陳某某發(fā)貨時,陳某某僅發(fā)貨10噸水泥給陳某兵,陳某兵10噸用剩下16包水泥,被陳某某借用走后便沒有再發(fā)貨了。2017年5月5日,陳某某再次找到陳某兵稱水泥要漲價了,之前的價格很難買到便宜水泥了。陳某兵信以為真,便以單價260元的價格提前預定了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且交納了20800元錢的現金給陳某某。在此之后,陳某某再次打電話給陳某兵稱他那邊還有30噸便宜水泥,問陳某兵要不要,因陳某兵工地還沒有用到水泥便拒絕了。2017年7月2日,陳某某關機潛逃。陳某兵損失27456元。
11、2016年9月5日,受害人胡某甲在陳某某店內提前預訂了2000包單價為3.5元的石灰粉,陳某某在收到貨款后僅送了1210包。2017年6月25日,胡某甲以提前預訂水泥的方式向陳某某預訂了26噸單價為280元的“宜章宮宇32.5#”水泥,在交納了7280元現金給陳某某之后,當胡某甲要求陳某某發(fā)貨后,陳某某手機關機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潛逃。胡某甲損失10045元。
12、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得知陳紅某家將要建房子,便向陳紅某推銷水泥,并謊稱提前預訂價格便宜。受害人陳紅某以每噸270元錢的價格提前訂購了56.5噸的“宜章宮宇32.5#”水泥,陳紅某交納了15255元現金給陳某某后,陳某某發(fā)了2.5噸的水泥給陳紅某;2017年4月5日,陳某某找到陳紅某稱水泥快要漲價了,提前預訂價格會便宜,陳紅某便提前預交了50噸單價270元的“蘇仙南方32.5#”水泥貨款共13500元錢;2017年6月30日,陳某某謊稱自己這邊分到有40噸“蘇仙南方42.5#”的水泥,便以單價340元的價格要陳紅某提前交錢訂購下來。在此期間,陳某某總共發(fā)了14.5噸的水泥給陳紅某。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手機關機后潛逃。受害人陳紅某損失38440元。
13、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其要提前去廠家訂購便宜水泥,向受害人陳某波借款四萬元,后因無力還款雙方便口頭決定將借款轉化給預訂水泥的貨款;2017年6月14日,受害人陳某波與他人合作的磚廠需要水泥,便在陳某某處購買水泥,陳某某謊稱提前一次性交錢可以非常便宜的價格購買到水泥,陳某波預訂了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將現金交給被告人陳某某。在收到15噸左右的水泥后,陳某某便不再發(fā)貨關機潛逃。陳某波損失50000元。
14、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其有便宜水泥向受害人陳某紅推銷。陳某紅在陳某某處預訂了宮宇32.5#水泥96噸,單價250元,并當日交納了24000元現金給陳某某。但陳某某于2017年7月2日關機潛逃,未交付水泥。陳某紅損失24000元錢。
15、2016年10月,陳某某向陳三某低價兜售水泥,分別于2016年10月30日,收取陳三某水泥預付款56000元錢,2016年11月1日,收取陳三某水泥預付款32000元,2016年11月9日,收取陳三某水泥預付款26000元。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陳三某運送部分水泥后,還有80噸宮宇42.5#的水泥未發(fā)貨便關機潛逃。陳三某損失為25600元。
1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建低價兜售水泥,陳某建當天上午預訂了宮宇32.5#水泥50噸,每噸280元錢;下午預訂了宮宇42.5#水泥100噸,每噸320元錢。陳某某當天兩次收取陳某建水泥預付款46000元錢。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陳某建運送部分水泥。截止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潛逃,陳某建損失為20960元。
17、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向駱某某低價兜售水泥,駱某某預訂了郴州南方水泥48噸,每噸310元錢;祥豐32.5#水泥50噸,每噸250元錢。在收取駱某某水泥預付款27380元現金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駱某某運送部分水泥。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再次聯系駱某某再次以低價兜售蘇仙南方32.5#水泥,后駱某某以每噸310元的單價訂購交納10000元錢給陳某某。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便潛逃,駱某某損失19648元。
18、2017年6月7日,陳某某向陳某忠低價兜售水泥,稱提前交錢預定,以后需要了隨時可以拿貨。陳某忠在陳某某處預訂了單價270元,共64噸蘇仙南方32.5#水泥。陳某某當天收取陳某忠水泥預付款17280元。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陳某忠運送部分水泥后,還有52噸蘇仙南方32.5#的水泥未發(fā)貨便關機潛逃。陳某忠損失為14040元。
19、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曾某某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曾某某訂購了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單價280元;10噸祥豐32.5#水泥,單價260元。陳某某在收到曾某某現金25000元錢現金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曾某某損失為25000元。
20、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鄺某乙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鄺某乙訂購了4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單價320元;石灰粉300包,單價6元;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再次找到鄺某乙謊稱有更便宜的水泥,鄺某乙訂購了40噸單價為280元的蘇仙南方32.5#水泥。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鄺某乙運送9噸水泥和100包石灰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鄺某乙損失為22320元。
21、2016年8月13日,8月21日,9月3日,10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四次向鄧某某謊稱其有便宜水泥,需要交錢提前預定。鄧某某信以為真,便四次以單價220、190、200、200元每噸的價格訂購了祥豐32.5#水泥共418噸。鄧某某支付了預付款84400元給陳某某,陸續(xù)向鄧某某發(fā)了150噸水泥后(價值約3萬余元),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潛逃。造成鄧某某損失40000余元。
22、2016年12月11日、12月15日、12月23日、12月28日、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桶五次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桶訂購了宮宇42.5#水泥50噸、100噸、100噸、113噸、60噸,共423噸。陳某某在收到陳某桶現金120710元后,先后發(fā)了273噸水泥后,剩余150噸宮宇水泥便不再發(fā)貨。陳某桶的損失為37500元。
23、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華低價推銷水泥,受害人陳某華訂購了蘇仙南方32.5#水泥30噸。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再次找到陳某華,稱有更加便宜的水泥,受害人陳某華訂購了祥豐32.5#水泥50噸,在交納了11000元錢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了45噸水泥后便潛逃。陳某華的損失為7700元。
24、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兩次向受害人羅某某低價推銷水泥,受害人羅某某訂購了宮宇32.5#水泥33噸、宮宇42.5#水泥28噸。陳某某在收到羅某某現金16700元后,先后發(fā)了42.5噸水泥,剩余18.5噸水泥便不再發(fā)貨。羅某某損失為5365元。
25、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羅某甲的爺爺羅方成低價推銷水泥,受害人羅方成訂購了80噸宮宇32.5#水泥。陳某某在收到羅方成現金21600元錢后,先后發(fā)了40余噸水泥后便不再發(fā)貨。羅方成損失為12000元。
26、2017年4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山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山在陳某某處訂購了4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單價260元,并交付全部水泥款10400給陳某某,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陳某山運送10噸水泥,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潛逃。陳某山損失7800元。
27、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羅某丙低價兜售水泥,羅某丙在陳某某處訂購了10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單價270元,并交付水泥款27000元給陳某某,隨后陳某某陸續(xù)向羅某丙運送37噸水泥,2017年7月2日陳某某潛逃。羅某丙損失17010元。
28、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民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民在陳某某處訂購了4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現金10400元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拿到錢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民損失10400元。
29、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勝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勝預訂了6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現金1800元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當日發(fā)了4噸水泥,剩下水泥未發(fā)貨并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勝損失600元。
30、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興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興預訂了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單價260噸,在陳某興將20800元錢現金交給陳某某后,陳某某發(fā)了8.5噸水泥后便潛逃。陳某興損失為18590元。
31、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良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良預訂了100噸的單價為260元的蘇仙南方32.5#水泥。在陳某良交了26000元錢之后,陳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良損失為26000元。
32、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輝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某輝預訂了40噸單價為260元的蘇仙南方32.5#水泥。在陳某輝交了10400元錢之后,陳某某發(fā)了11噸貨后便不再發(fā)貨,并于2017年7月2日潛逃。受害人陳某輝損失為7540元。
33、017年3月28日,陳某寶在陳某某處提前訂購了50噸水泥,并將13000元錢交給陳某某,在2017年4月份發(fā)了5000元水泥錢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寶損失為8000元。
34、2017年1月4日、4月20日、5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三次向受害人陳興某低價銷售水泥,陳興某預訂了共200噸水泥。在收到陳興某55000元錢現金后,陳某某發(fā)了部分水泥后,便潛逃。陳興某損失為20000元。
35、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忠低價銷售水泥,陳某忠以單價270元預訂了64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在收到陳某忠17280元現金后,陳某某僅送了4噸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日潛逃。陳某忠損失為16200元。
36、2017年3月2日、3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某明低價銷售水泥,陳某明預訂了9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將現金24600元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錢后送了59噸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明損失8080元。
37、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建某低價銷售水泥,陳建某預訂了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將現金16000元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錢后僅送了8噸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建某損失13440元。
38、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雄某低價銷售水泥,陳雄某預訂了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后,便將現金13000元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錢后送了39.4噸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雄某損失2756元錢。
39、2017年3月1日、3月2日、3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光某低價銷售水泥,陳光某預訂了蘇仙南方32.5#水泥80噸、蘇仙南方42.5#水泥48噸、蘇仙南方42.5#水泥70噸,陳某某在收到陳光某給的56560元現金后,送了蘇仙南方32.5#水泥46噸、蘇仙南方42.5#水泥32噸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光某損失33900元錢。
40、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惠某低價銷售水泥,陳惠某預訂了100噸單價270元的郴州東江32.5#水泥;陳某某在收到陳惠某27000元。因為受害人陳惠某一直沒有用水泥的需求,便沒有要求陳某某送水泥。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惠某損失27000元。
41、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胡某乙低價銷售水泥,胡某乙預訂了200噸單價270元的郴州東江水泥。當日,陳某某收取胡某乙54000元錢現金。因胡某乙一直沒有用水泥的需求,便沒有要求陳某某送水泥。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潛逃。胡某乙損失54000元。
42、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低價向受害人陳瑞某低價銷售水泥。陳某某謊稱一名叫陳玉林的人在其手上預訂水泥剩下104噸水泥和1000包石灰,現低價處理給陳瑞某。受害人陳瑞某信以為真,便按提供的收據上的金額將31580元現金交給陳某某。2016年10月20日和11月17日,陳某某兩次向陳瑞某低價銷售預訂了1000包石灰和南方水泥34噸。在此之后的時候,陳某某發(fā)了77噸水泥和1020包石灰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瑞某損失為19900元。
42、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陳國某低價銷售水泥,陳國某便交給陳某某15000元現金預訂了宮宇42.5#水泥50噸;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向陳某菊低價銷售水泥,陳某菊預訂了水泥100噸,陳某某給陳某菊的收據上寫的是祥豐32.5#每噸價格為300元共30000元,實際上陳某菊是以每噸價格260元錢的價格訂購了東江水泥32.5#,在收到陳某菊26000元現金后,在3月24日,陳某某再次找到陳某菊稱因為其是鄧某某介紹的,可以以鄧某某的名義以更加低的價格提前預訂到水泥。受害人陳某菊信以為真,雖然收據上寫的是320元每噸的祥豐42.5#水泥,但是實際上陳某菊僅以每噸220元的價格便預訂了60噸的祥豐42.5#,陳某菊將13200元錢的現金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錢后,送了44噸宮宇42.5#水泥和51噸東江32.5#水泥給陳國某和和陳某菊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受害人陳國某損失1800元,陳某菊損失25940元。
43、2016年7月18日、8月22日、10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三次向受害人羅某乙低價銷售水泥,受害人預訂水泥后便將現金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了一百余噸水泥后,剩下的35噸水泥沒有發(fā)貨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羅某乙損失12000元。
44、2016年9月18日、10月5日、10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三次向受害人曾某某(黃某某之妻)低價銷售水泥,受害人曾某某預訂了水泥后便將現金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了部分水泥和石灰后,剩下38噸水泥和120包石灰沒有發(fā)貨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曾某某損失為11620元。
45、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鄺某丙低價銷售水泥,受害人預訂了60噸水泥后便將14400元現金交給陳某某;2016年8月3日并且當天再次以低價為由讓受害人提前預訂了50噸的郴州東江水泥,受害人便將現金12000元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錢后陸續(xù)發(fā)了部分水泥后便不再發(fā)貨,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鄺某丙損失為9220元。
46、2016年9月28日、10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兩次向受害人陳某樹低價銷售水泥,受害人在陳某某的誘騙下訂購了450噸的水泥,并且將9萬元現金交給被告人陳某某,后陳某某在發(fā)送部分水泥后,剩余63200元的水泥便不再發(fā)貨,并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樹損失為63200元。
47、2017年3月28日、3月29日、4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三次向李某甲低價銷售水泥,李某甲在先后預訂了120噸東江金磊32.5#、188噸祥豐32.5#、80噸祥豐32.5#水泥后,將91600元錢交給陳某某。之后,陳某某并未發(fā)送任何水泥,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李某甲損失為91600元。
48、2016年12月26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兩次向受害人陳某武低價銷售水泥,陳某武預訂了164噸的水泥并支付了46780元錢;陳某某陸續(xù)運了97噸水泥后,剩余67噸水泥沒有發(fā)貨,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某武損失為20000元。
49、2017年3月14日,因陳某武叔叔陳玉某建房需要水泥,陳玉某便以陳某武的名義在陳某某處預訂了80噸價值22400元的水泥,并將錢通過陳某武拿給陳某某。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便直接找到受害人陳玉某謊稱還有低價水泥,再次向陳玉某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陳玉某訂購了4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價值10000元的水泥。陳某某在收到陳玉某支付的現金水泥款后,發(fā)送了24噸水泥后,便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陳玉某損失為55200元。
50、2015年6月16日、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兩次低價向杜某某銷售水泥,杜某某在陳某某處預訂了42噸宮宇32.5#水泥、11噸金磊42.5#水泥,宮宇32.5#水泥,陳某某在收到杜某某31500元現金后,發(fā)送了部分水泥,還有46噸水泥沒有發(fā)貨。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潛逃。杜某某損失12420元。
51、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受害人曾某甲低價兜售水泥,受害人曾某甲訂購了56噸東江金磊42.5#水泥,單價340元。陳某某在收到曾某甲19040元現金后,僅在2017年1月份發(fā)了8噸水泥。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潛逃。曾某甲的損失為16320元。
52、2017年2月23日、4月6日,陳學某兩次訂購了110噸單位280元的蘇仙南方32.5#水泥,收取陳學某2.8萬元預付款,后發(fā)了72噸水泥后逃跑,造成陳學某7840元損失。
53、2016年12月4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4月28日陳某剛先后三次訂購了宮宇42.5#水泥50噸、宮宇32.5#水泥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60噸并且將4.68萬元現金交付陳某某,陳某某發(fā)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某剛14000元損失。
54、2017年3月2日,陳某英在陳某某處訂購了2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陳某英預付0.6萬元貨款,在發(fā)了9噸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某英損失3300元。
55、2017年3月2日,陳某戊、胡某丙訂購了9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預付貨款2.52萬元給陳某某,在發(fā)了18噸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某戊、胡某丙二人損失20160元。
56、2017年2月5日,陳某己在陳某某處訂購了20噸蘇仙南方水泥,預付貨款0.66萬元,在發(fā)了12噸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某己損失2640元。
57、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月14日,夏某某、陳某庚夫婦在陳某某處訂購30噸宮宇42.5#、30噸宮宇32.5#、60噸蘇仙南方42.5#水泥、40噸蘇仙南方32.5噸并預付貨款4.58萬元,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夏某某、陳某庚夫婦損失14902元。
58、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6日陳德某兩次在陳某某處訂購50噸宮宇42.5#、50噸宮宇32.5噸、90噸蘇仙南方42.5#水泥,預付5.95萬元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德某損失46560元。
59、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6日陳崇某在陳某某處訂購91噸宮宇32.5#水泥、86噸42.5#水泥,86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預付7.01萬元貨款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崇某損失44060元。
60、2017年4月15日,陳雙某在陳某某處訂購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和嘉禾石灰300包,并且將1.58萬元貨款預付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了部分水泥及石灰后逃跑,造成陳雙某損失14060元。
61、2016年12月4日陳某強在陳某某處訂購了50噸宮宇32.5#水泥并將1.4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未發(fā)放水泥就逃跑,造成陳某強損失14000元。
62、2017年2月13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9日陳繼某、陳學某二人向陳某某訂購水泥,先后訂購了40噸宮宇42.5#水泥、20噸宮宇32.5#水泥、100噸宮宇42.5#、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二人先后支付了5.88萬元預付款給陳某某,在發(fā)放了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繼某、陳學某二人損失38870元。
63、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4日,陳衛(wèi)某在陳某某處訂購水泥20噸蘇仙南方42.5#水泥、30噸蘇仙南方32.5#、50噸蘇仙南方42.5#水泥,并將2.88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衛(wèi)某損失21020元。
64、2017年2月5日,陳葉某在陳某某處訂購40噸宮宇42.5#水泥、20噸宮宇32.5#水泥,并將1.68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葉某損失13990元。
65、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9日,陳玉某在陳某某處訂購100余噸蘇仙南方水泥,并將3.4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交付部分水泥后陳國逃跑,造成陳玉某損失28360元。
66、2017年5月19日,陳某辛(其妻子胡某戊)向陳國訂購13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3.38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預付款后逃跑造成陳某辛損失33800元。
67、2017年4月19日,陳近某、曾某乙二人向陳某某訂購168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4.7040萬元預付款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了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二人損失34440元。
68、2017年5月31日陳某平向陳某某訂購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1.3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某平損失9490元。
69、2017年5月13日,陳雄某向陳某某訂購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1.3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發(fā)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雄某損失9880元。
70、2017年5月2日,陳順某向陳國訂購1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5.04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順某損失45640元。
71、2017年5月18日、6月7日曾某丙先后兩次向陳某某訂購80#蘇仙南方32.5#水泥,8150元的石灰并將29750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了小部分水泥和石灰后陳某某逃跑,造成曾某丙損失20560元。
72、2017年6月7日曾某丁向陳某某訂購6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和石灰1500包,并將24450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了小部分水泥和石灰后陳某某逃跑,造成曾某丁21750元。
73、2016年12月、2017年3月27日、2017年5月28日,陳某亮向陳某某訂購宮宇42.5#水泥及16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5.12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小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某亮損失24025元。
74、2017年2月3日,陳某強向陳某某訂購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2.08萬元水泥預付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某強損失1950元。
75、2017年3月1日,陳五某向陳某某訂購7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1.89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五某損失9315元。
76、2017年3月19日,陳少某向陳某某訂購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向陳某某交付了2.24萬元預付貨款,陳某某在發(fā)放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少某損失12600元。
77、2017年4月22日,陳某良向陳某某訂購17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4.42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收到貨款后逃跑,造成陳某良損失44200元。
78、2017年4月10日,劉某某向陳某某訂購6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1.56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收到貨款后逃跑,造成劉某某損失15600元。
79、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2日,陳發(fā)某三次向陳某某訂購100噸宮宇42.5#水泥、168#郴州南方32.5#水泥、158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11.576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交付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陳發(fā)某損失40555元。
80、2017年3月13日、6月17日,陳道某先后在陳某某處訂購了80噸郴州南方32.5#、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3.38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道某損失19240元。
81、2017年3月11日、2017年6月19日陳卜某向陳某某訂購蘇仙南方32.5#水泥8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60噸,并將3.84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在發(fā)放了小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卜某29760元損失。
82、2017年4月17日,雷某某(其夫陳某一)、陳獻某二人向陳某某訂購蘇仙南方32.5#水泥60噸,并且兩人將1.62萬元預付款交給陳某某,在交付了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雷某某損失2268元,陳獻某損失2970元。
83、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7日,陳光某兩次共向陳某某訂購15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3.9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陳某某逃跑,造成陳光某損失36270元.?
84、2017年4月15日石某甲(與曹某某合伙)向陳某某訂購100噸蘇仙南方32.5#水泥,并將2.8萬元預付貨款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交付了小部分水泥后逃跑,造成二人損失17640元。
85、截止到被告人陳某某2017年7月2日逃跑前,被告人陳某某欠蘇仙南方代理李某某水泥貨款217762元;欠資興南方(東江金磊)水泥貨款15069元。
二、詐騙罪
1、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陳某某找到受害人陳某甲,謊稱自己在臨武縣祥豐水泥廠有50萬元股份,現因資金緊張,愿意從自己50萬元股份中分15萬元給陳某甲。陳某甲聽后信以為真,先后三次共給了15萬現金給陳某某用于入股臨武縣祥豐水泥廠的股金。在支付了8500元的利息后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造成陳某甲損失141500元。
2、2017年6月20日,陳某某以急需要用錢訂貨水泥為由向陳某丙借款三萬元,并謊稱四天后歸還。后潛逃,造成陳某丙損失3萬元。
3、2017年5月20日、5月25日6月16日,陳某某以需要錢提前訂購水泥為由先后向陳某丁借款六萬、四萬、四萬,共計140000元人民幣,約定了一個月或兩個月內還款。但是,陳某某拿到錢后于2017年7月2日后潛逃。
4、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以需要資金交納水泥訂金為由,向受害人李某乙借款9萬元。2017年1月20日,陳某某在李某乙的多次催促下,償還李某乙28000元,于2017年7月2日潛逃。造成李某乙損失為62000元錢。
5、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以需要資金提前到廠家進貨為由,向受害人陳某二借款3萬元,并謊稱只借10天,并拿出1500元錢作為利息當場拿給陳某二。被告人陳某某在拿到錢后于2017年7月2日關機潛逃。受害人陳某二損失為28500元。
6、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謊稱水泥將要漲價,自己的資金周轉不過來為由,以每月2分利息向陳某四借款15萬元錢;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其在臨武縣祥豐建筑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有5萬元錢股份,并以入股為名在陳某四處以借為名收取五萬現金;隨后2017年1月26日,陳某某以生意周轉、西山投標需要錢運作為由向陳某四借走7萬元。2017年7月2日,陳某某關機潛逃,陳某四損失270000元。
7、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以水泥將要漲價,需要資金提前到廠家進貨為由,向受害人陳某普借款7萬元,并謊稱只借10天,并拿出2000元錢作為利息當場拿給陳某普。被告人陳某某在拿到錢后于2017年7月2日關機潛逃。陳某普損失為68000元。
8、2015年1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以過年缺錢為由向受害人鄧某某借款四萬元錢,后經過多次催要一直未還。2017年7月2日陳某某逃跑,鄧某某損失40000元。
9、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以做水泥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兩次在受害人鄺某丁處借款6萬元,2017年7月1日陳某某潛逃,鄺某丁損失60000元。
10、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以分股份為名想誘騙受害人陳某寶投資,被拒絕后便以借為名于2016年12月14日,在陳某寶處獲取3萬元現金;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兩次以做生意急需要資金為由向受害人陳某寶借款七萬元。2017年2月份,受害人陳某寶多次討要的情況下,僅僅獲得了3000元錢的利息后便一直拖延還款。陳某某逃跑后造成陳某寶損失97000元。
11、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再次找到受害人鄺某丙以需要錢提前預訂水泥為由向受害人借款三萬元,一直未還款,2017年7月2日陳某某逃跑造成鄺某丙損失30000元。
12、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以資金緊張需要錢進貨為由向陳玉某借款三萬元,并允諾5日后歸還,并付了1200元利息。陳某某逃跑后造成陳玉某損失28800元。
13、2017年6月23日陳某某在陳某強處借款3萬元現金,支付了1500元利息后逃跑,造成陳某強損失28500元
14、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陳某某以做水泥生意急用錢為由,向陳繼某借款4萬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向陳學某借款3萬元人民幣,并支付利息2000元后逃跑,造成陳繼某損失37000元,造成陳學某損失28000元。
15、2017年6月19日陳某某以做水泥生意急用錢為由向陳某亮借款3萬元,支付了利息1500元后逃跑,造成陳某亮損失28500元。
16、2017年6月30日向陳某強借款3000元,后逃跑,造成陳某強損失3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拒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某某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
2、證人證言:李某丙、胡某月、陳旭某等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李某某、陳某甲、陳三某等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辨認筆錄及照片;
6、電子數據、視聽資料:《對陳某某的訊問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1120800元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合計:210490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數罪對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數罪并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衛(wèi)華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在臨武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九冊;
3、證人、鑒定人名_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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