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公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811990******,漢族,高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9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10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811982******,漢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府**棟**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1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2年因故意傷害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21日,鄭某某將左某某扣留在沅江市**賓館一房內(nèi)索要債務,后左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胡某某前往搭救自己。被告人胡某某邀集王某甲和王某乙、一男子到沅江市**賓館的房間里見了左某某,有三個人看守左某某。鄭某某見狀便電話邀集被告人陳某某、匡某某、袁某某、肖某某前來阻攔。雙方在一樓電梯處見面后,匡某某先出手毆打王某甲等人,隨即雙方發(fā)生打斗。打斗中,王某乙、一男子逃走。被告人陳某某、匡某某、袁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打斗,被告人胡某某用隨身帶的五金工具亂刺,將匡某某、袁某某、陳某某刺傷。鄭某某和王某甲打在一起,被告人胡某某上前將鄭某某刺傷后逃走。被告人陳某某、匡某某、袁某某被刺傷后到袁某某的車上拿出四把“綁殺”追砍王某甲,王某甲腿部被鄭某某、匡某某、袁某某砍傷多處。被告人陳某某一手拿“綁殺”,另一只手打了和拖拽王某甲。經(jīng)鑒定,鄭某某的傷勢為輕傷二級。?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沅江市公安局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乙等人證言;
3、??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5、??傷情鑒定意見;
6、??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廣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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