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北城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陳某甲(“行業(yè)名”:“陳全”),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21031957********,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敦煌市沙洲鎮(zhèn)漳縣**村**棟**單元**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9年10月23日被抓獲歸案,同年10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2月3日將本案轉至本院審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09年底,被告人陳某甲經陳某某(已判刑)發(fā)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甘肅敦煌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甘肅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fā)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至案發(fā)時,被告人陳某甲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被告人陳某甲負責傳銷體系內傳銷人員的學習、交流、人員管理等。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陳某甲在北京市***區(qū)被北京市警方抓獲。
歸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認及指認照片、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材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黃紹柏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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