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江檢一部刑訴〔2020〕498號
被告人陳某某(自報),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無,漢族,文盲,無職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不詳,無固定住所。曾因盜竊,于1992年3月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脫逃罪、盜竊罪,于2000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9年8月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19時許,在武漢市江漢區(qū)**商場五樓一鞋店賣場內,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備之機,將其放在沙發(fā)上的一部iPhone?XR(黑色128G)國行手機盜走并離開。同在該店內的群眾張某某發(fā)現(xiàn)后立即追出,在該商場四樓手扶電梯口處,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并追回被盜手機。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歸案。經物價部門認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3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公安機關抓獲及破案經過、被告人身份說明、刑事判決書、指認作案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5.武漢市江漢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江價認字?[2020]?12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宏
檢察官助理:馮暢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江漢區(qū)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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