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484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2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江浦縣,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調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溫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8時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區(qū)江浦街道文德路蘇果超市門口非機動車停車場內,將被害人溫某某未上鎖且鑰匙插在車上的電動車盜走,并將該車內物品拿回家中,該物品為三件摩高牌衣服價值724元,一些文具用品價值100元。經南京市浦口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唐獅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財物被公安機關全部追繳,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方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陳述;
5.南京市浦口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搜查等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未造成被害人損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等,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斌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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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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