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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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檢一部刑訴〔202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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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24199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和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1日釋放。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陳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委,采用攀爬入戶、螺絲刀撬鎖等手段,先后盜竊作案3起,竊得手機、平板電腦、現(xiàn)金等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48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0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委**弄**號,采用攀爬入戶等手段進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竊得被害人價值人民幣100元的華為6X手機1部。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人民幣600元并取得諒解。
2.2020年7月1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委**上**號,采用攀爬入戶等手段進入被害人黃某甲家中,竊得被害人價值人民幣350元iPhone 6Plus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800元iPad?Air2平板電腦1臺。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人民幣1500元并取得諒解。
3.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委**巷**號**側圍墻邊,采用螺絲刀撬鎖等手段,竊得被害人黃某乙洗衣機的投幣機內(nèi)的硬幣,共計人民幣9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人民幣5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購買發(fā)票、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夏某某、陸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黃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常州市武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筆錄;
7.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部分系入戶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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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鳳立成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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