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3197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綏陽縣,住綏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強奸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綏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9月5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綏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綏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4日被綏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綏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某在綏陽縣洋川鎮(zhèn)民豐村水牛欄路口,將黎某某家一臺價值2550元的銀色奔田牌洗車機盜走。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2.書證: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3.證人證言:證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25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王世坤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綏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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