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檢二刑訴〔2020〕74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31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到永康市**鎮(zhèn)**村**街**號,通過翻墻爬窗戶的手段進入被害人黃某某居住的二樓房間,并在客廳盜走一只蘋果6S手機。后從該手機綁定的支付寶賬戶內轉出人民幣2276余元。經鑒定,涉案的蘋果6S手機價值6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手機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
3、價格鑒定結論書;
4、證人董某某的證言;
5、被害人黃某某、呂某某的陳述;
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瑩盈
2020年7月24日
??????????????????????????????????????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