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峨檢一部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221989********,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新北小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到峨眉找朋友舒某某耍。當晚21時左右兩人在峨眉山市**鎮(zhèn)**路**酒店**號開房休息。陳某某以逛手機淘寶為由讓舒某某將手機給她,在舒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舒某某支付寶內(nèi)余額寶的28000元轉走,又以舒某某名義向支付寶借唄借款18000元、支付寶網(wǎng)商貸貸款20000元,共計轉走66000元,并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生活開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艷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樂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肆張、認罪認罰具結書隨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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