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威寧自治縣**鎮(zhèn)**村**組。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7年1月3日刑滿釋放;本次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4月1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2019年4月24日批準,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凌晨3時許,陳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北汽威望牌(貴F.MQ967)微型車途徑威寧自治縣五里崗街道梨坪村松林組處時,見該處高速公路橋下一工地內有車輛停放,遂使用油桶、扳手等工具,將李某甲貨車內0#柴油235升和李某乙貨車電瓶(駱駝牌)兩個搬至車內運走。威寧自治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后,于當晚在陳某某車內查獲上述被盜柴油和電瓶。
經威寧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柴油和電瓶價值人民幣2731.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的陳述;3、相關證人證言;4、書證;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盜財物已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陳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孔德正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大方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偵查卷、檢察卷各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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