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呼賽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26199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捕前住呼和浩特市金川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商都縣)。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盜竊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賽某某摩爾城B座門口附近,以幫助被害人喬某某辦理信用卡為由,冒用被害人喬某某的身份證注冊京東金融賬戶辦理京東金條貸款人民幣4000元,并綁定被害人喬某某的建設銀行儲蓄卡,后將貸款人民幣4000元提現(xiàn)到該建設銀行儲蓄卡內,再轉至冒用被害人喬某某身份證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內,全部用于日常開銷。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將人民幣4000元全部退還被害人喬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喬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立破案工作說明、抓獲經過、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諒解書、戶籍信息相關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提取筆錄、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呼和浩特市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燕淑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偵查案卷三冊和證據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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