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林檢一部刑訴〔2020〕22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河南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1199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時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位于林州市**鎮(zhèn)**村**區(qū)**號的家中,借使用被害人手機之機,秘密從被害人手機支付寶借唄中貸款3萬元,并轉到其母親石某某的支付寶賬戶上,該賬戶系被告人實際使用,后被告人將該筆贓款揮霍一空。被告人于2020年5月20日在其家中被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退贓4千元,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資金明細截圖及賬務匯總明細查詢單,證人石某某證言,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和到案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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