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刑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2196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湖南省沅陵縣人,住沅陵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沅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沅陵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沅陵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因需改造自家危房,在未征得**鄉(xiāng)**村**組村集體的同意,且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該村集體**山場山嶺以下的林木。經(jīng)鑒定,陳某某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積為4.38立方米。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譚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盜伐森林,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因其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瓊
檢察官助理:何曉靈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在家候?qū)彛?/span>
2.刑事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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