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訴刑訴〔2015〕63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8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瀏陽市**鎮(zhèn)**社區(qū)**街**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并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將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26日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因案件重大、復雜,本院分別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8月26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3年以來,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二人已起訴)通過被告人陳某某的介紹,從楊某某(已起訴)處訂購偽造邳州市**公司銷售的“湖南**出口花炮廠”的價值40余萬元(人民幣)煙花,并將貨發(fā)到被告人陳某某為其提供的倉庫內(nèi),由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將該煙花銷往邳州各鄉(xiāng)鎮(zhèn),被告人陳某某從中賺取差價。后經(jīng)鑒定,楊某某生產(chǎn)的煙花均為不合格產(chǎn)品。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煙花等物證;
2.發(fā)貨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3.證人證言王某丙、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鄒學衛(wèi)
2015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八冊727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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