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在普寧市流沙西街道廣南村廣南莊西8幢樓下,與被害人陳某乙因糾紛發(fā)生打架,陳某甲使用“開山刀”砍傷陳某乙。經普寧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陳某乙所傷已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現(xiàn)場相片、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病歷資料;2.證人江某杰、韋某某、劉某鴻的證言及辨認筆錄;3.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以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系累犯,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X旋
(院?。?/span>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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