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633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5196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日、18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祝橋鎮(zhèn)鹽朝公路31弄2號附近處,為泄憤,用隨身攜帶的彈弓和鋼珠彈打碎該**號樓**室被害人倪某某家的窗玻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再次至上址彈碎倪某某家的窗玻璃。嗣后,被告人陳某某被接報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三次故意毀壞財物的事實。
經(jīng)檢查,上述被損壞的窗玻璃共計10塊。經(jīng)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5mm藍色窗玻璃(共計10塊)損失價格人民幣30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倪某某的陳述、證人魏某某、秦某某的證言、被害現(xiàn)場照片,證實窗玻璃被多次彈碎的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證實從被告人陳某某處扣押作案工具木質(zhì)彈弓一把、鐵質(zhì)鋼珠17顆的事實。
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損財物的價值。
4.刑事諒解書、賠償協(xié)議書,證實經(jīng)被告人陳某某家屬的幫助下對被害人倪某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的事實。
5.關于案發(fā)的工作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陳某某的到案情況的事實。
6.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實。
7.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作案地點進行了指認。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多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屬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喬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31166****。
2.?公安機關偵查卷宗二冊、材料五頁、隨案移送清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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