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61986********,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鎮(zhèn)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鎮(zhèn)沅縣),住鎮(zhèn)沅縣**村**組**號。因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對其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鎮(zhèn)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19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與王某某、黃某某等人在鎮(zhèn)沅縣**鎮(zhèn)被害人衛(wèi)某某經營的“**”燒烤店內消費,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衛(wèi)某某酒后發(fā)生口角,在王某某、黃某某等人勸解下,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衛(wèi)某某相繼離開現場。后被告人陳某某到被害人衛(wèi)某某所居住的“**賓館”**號房間找到被害人衛(wèi)某某,兩人在“**賓館”門口再次發(fā)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陳某某兩次將被害人衛(wèi)某某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衛(wèi)某某頭部受傷致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顳葉血腫、枕骨骨折。被害人衛(wèi)某某受傷后,被告人陳某某離開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衛(wèi)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口證明、前科查證、被害人病情證明等;3.證人證言:抓獲經過、證人王某某、黃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衛(wèi)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鑒定書、鑒定意見書;7.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姝司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在家中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認罪認罰告知書》一份;
4.起訴書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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