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鎮(zhèn)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19〕463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8195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鎮(zhèn)雄縣,住鎮(zhèn)雄縣**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鎮(zhèn)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鎮(zhèn)雄縣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鎮(zhèn)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懷疑其丈夫楊某某與被害人常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2019年8月1日晚,陳某某到中屯鎮(zhèn)柳林村其家新建住房處看見楊某某和常某某在住房旁搭建的一棚子內,遂與常某某發(fā)生口角,并用木棒打常某某小腿,致常某某右脛腓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經鎮(zhèn)雄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常某某此次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被害人常某某的陳述;3.證人楊某某的證言;4.戶口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江昌洋
檢察員:?羅?倩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鎮(zhèn)雄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刑事附帶民事訴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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