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60003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2020年3月18日,經依法批準,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因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決定將本案退回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補充偵查,2020年4月30日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1時許,被害人蔡某某接到電信詐騙電話,詐騙嫌疑人通過謊稱銀行工作人員可以幫消除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記錄,獲得蔡某某手機上的驗證碼,騙取蔡某某信用卡及儲蓄卡資金共計人民幣13.8902萬元。1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安排薛某某從王某某名下的光大銀行6226621106339656賬戶、平安銀行xxxx2賬戶,以及劉某某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xxxx8賬戶中將電信詐騙所得的信用卡資金4.9095萬元取出交給詐騙嫌疑人,并從中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取好處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提供的是電信詐騙犯罪所得,仍為其套取現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陳海波
檢察官助理:李歡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襄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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