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7196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戶。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金某某、馬某某(均已判刑)預謀以出售假幣名義進行詐騙。2020年5月14日,金某某、馬某某在徐州市一茶館內(nèi),以真幣冒充假幣騙取買家楊某某信任,約定楊某某以1:4比例購買12萬元假幣。2020年6月4日,金某某在徐州市云龍區(qū)復興南路與建國路交叉口處漢庭賓館大廳,騙取楊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90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當日,金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形式轉(zhuǎn)移贓款,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名下徽商銀行賬戶幫助金某某轉(zhuǎn)移贓款人民幣29000元。
案發(fā)后,涉案贓款已被公安機關(guān)全部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4.辨認、扣押、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航
檢察官助理:黃紹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诎不帐±量h**鎮(zhèn)**村**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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