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倉檢訴刑訴〔2019〕739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11986********,漢族,大學??莆幕潭?,福建省福州**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原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紅樹林AB區(qū)樓管一職,利用收取并保管物業(yè)費用的職務便利,將在此期間收取的泰禾紅樹林B2別墅區(qū)1-30棟業(yè)主繳納的物業(yè)費補貼款、物業(yè)管理費、水電公攤費115399.31元人民幣及3840元人民幣車輛管理費,共計人民幣119239.31元,私自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通過支付寶充值的方式將上述全部款項充值進入“領航國際”的網絡賭博平臺進行網絡賭博,致無法歸還。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15時經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報案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書、證明、挪用物業(yè)費用匯總表、提取筆錄及工作機的手機數據聊天截圖、發(fā)還清單、支付寶個人信息截圖、“領航國際”平臺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高某某、鄭某某證言;
3.被害人陳述:喻某某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人員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用于賭博非法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曉鶯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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