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性別: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01021979********,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現(xiàn)住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路**號**棟**號。因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經本院批準,由該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及義務,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網(wǎng)購了偽造的警官證,后又陸續(xù)在網(wǎng)上購買了警用夏季執(zhí)勤服、警用設備等,謊稱自己是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警察,得到付某某的信任后,在2019年8月的中、下旬,陳某某以能夠幫助付某某的小孩入學就讀貴陽市第十一幼兒園為名,共計騙取付某某21688元人民幣,陳某某后將上述錢款用于歸還個人的網(wǎng)絡貸款。
2017年3月開始,被告人陳某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時常在貴陽市南明區(qū)解放路的“晨龍168酒店”檢查住宿登記,2017年10月,以該酒店違規(guī)接待外國人為由向酒店的負責人李某某騙取“打點費”1000元人民幣。
2020年1月3日,公安機關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3月23日,陳某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付某某,取得了諒解;2020年4月1日,陳某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李某某,也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偽造的警官證、警用執(zhí)勤服、警用設備等;
2、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等涉案照片、收條及諒解書;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5、辨認筆錄:被害人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辨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騙取他人22668人民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鑒于案發(fā)后陳某某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且其家屬已經賠償了兩名被害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程、劉濤
附: 一、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二、隨案移送
1、偵查卷宗兩冊;
2、起訴書十三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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